农村新报讯 给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即使它类似于土地私有权,也没什么可怕。政府因确立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看起来压缩了自己的权力空间,其实,可针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公共问题,行使合理的干预权,以维持资源利用的公正性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日,在四川峨眉山景区,当地居民与景区官方间因林权证和利益分享等问题发生较大冲突。好在,官方一定程度上的让步,给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希望。
峨眉山景区自古就有居民。旧时,没人收门票。有了一竿子插到底的政府,景区被圈起来了,就有了“公共利益”,并要政府维护。景区里的土地,本是当地居民所有,后来归了集体,农民还不能退出。有人认为,景区土地归了当地居民,他们就会乱来,景区要被破坏。这是不少官员喜欢的逻辑。中央推动林权改革后,当地管理者想为居民保管林权证,理由竟然是:为他们好。
然而,居民有自己的逻辑。那些景观土地虽是集体所有,但曾是农民祖上的家庭所有;国家林权改革后,土地归农民长期使用。无论如何,这些土地产权不归政府所有。政府应给农民颁发权利证书,且由农民自己持有。
景观土地本属农民集体,使用权已确权,由此产生的收入,农民分享一部分,完全合理。景区建设政府有大量投入,景区管理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公开财务信息,以诚恳态度面对农民,双方完全能达成分享收入协议。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但同时因土地利益关系纠葛而引起的社会冲突也益发普遍。土地利益纷争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首要原因。农民、集体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间,常因土地分配、征用、流转、收入分配等事项,发生利益摩擦,引发激烈的局部冲突。原因何在?
答案并不复杂。支撑现代文明的基本原则很简单,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私人物品生产的竞争性领域,必须奉行竞争性的“要素分配原则”,出资者得利润,出力者得工资,献地者得地租。否则,任何一个社会都将掉入低效率陷阱。二是在公共品生产服务领域,必须奉行“普惠分配原则”,只要一个人生活于某个社区,社区的公共品就应对其平等提供。没这一条,一个社会就不会和谐。
在我国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前,以上两个基本原则被完全抛弃;改革到如今,这两原则也没完全实现。一切利益纷争由此而来。
如果政府权力介入,以组织的力量与分散的农户角力,想从集体土地关系中切走一块利益,往往能暂时奏效,但却埋下纷争的祸根;一旦农民得到组织资源,而政府方面不肯让步,冲突在所难免。
在峨眉山景区,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投入的只能是公共品,所有居民应平等地免费享受;居民的义务是纳税,没有纳税能力的居民,也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没理由与居民讨价还价,也不能变相地让居民第二次为获得公共服务付费。
解决问题的基本手段,也很简单,就是私权要明晰,公权要收缩。私权不明晰,投机行为、掠夺行为必然盛行,国民经济效率将难以维持;公权延伸过远,公权与私权边界不合理,容易发生公权滥用行为,增加对公权的监督成本。
道理简单,绝不意味着事情好办。按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我国将通过农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政策,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这项改革并不乐观,有的地方官员没认真落实。
正如峨眉山景区的官方人士所披露的,不把农民的林权证书发给农民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基层干部前脚刚落实土地的长久不变政策,也给农民发了相关证书,后脚就组织调整土地,致使农民的权利证书形同废纸。
还有的地方,政府官员不想做复杂艰苦的产权改革工作,试图在土地承包权分配不公平的基础上确认承包权,引起一些农民不满,给这项改革的前景蒙上阴影。已基本确权结束的林权改革尚存在这种权力打折扣现象,农村其他尚未完成确权的集体土地改革,问题就更多了。这种对改革敷衍塞责的行为,令人深为忧虑。
深化产权改革必须解放思想,下大力气推进。全面确立并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对中国社会经济长远稳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必须扎扎实实做到底,不能留下走回头路的空间。
改革的主导部门首先要更新观念。给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即使它类似于土地私有权,也没什么可怕。政府因确立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看起来压缩了自己的权力空间,其实,可针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公共问题,行使合理的干预权,以维持资源利用的公正性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权利与政府公权之间,完全可以找到和谐共生的具体路径。由此打破产权改革的僵局,类似峨眉山景区的这种冲突,才能彻底解决。
(摘自农村新报2014.7.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