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三乡”工程建设的若干政策 |
时间:2018-03-29 14:34:11 来源: 作者: |
为推进黄冈市“三乡”工程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鼓励支持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市级“三乡”工程示范村,以县(市、区)为平台,统筹整合农业综合开发、“一事一议”奖补、美丽乡村建设、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治理、田园综合体建设、农村公共文化、群众体育等项目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其他各类涉农项目资金要向市级“三乡”工程示范村倾斜,每个示范村整合投入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将“三乡”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不受指标限制。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支持“三乡”工程主体返乡下乡创业。建设项目需配套场内公路的,公路宽度不超过8米的,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对市民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发展民宿、文创等美丽经济的,协议期在五年以上、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进行房屋立面改造整治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对市民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发展农家乐、协议期在三年以上,取得工商执照和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成功创建省高星级农家乐和市高星级渔家乐分别给予2万元(五星级)、1万元(四星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对“三乡”主体创办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村财政和经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将“三乡”主体创业培训纳入国家、省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范围,使有意愿的创业者能接受一次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对“三乡”主体租赁空闲农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含农业职业经理人、农村实用人才、乡村工匠、电商扶贫带头人培训等),且达到国家相关培训要求的,同等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支持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对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创业创新的,享受农业科技示范户待遇,科技示范户可享受贴息额度为贷款5万元以内(含5万元),核心示范户可享受贴息额度为贷款30万元(含30万元),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农科院,各县(市、区)政府
八、对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取得工商执照和相关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在农村电商服务开展比较好的村,优先支持村邮站或村电商服务点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对通过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开展休闲养老的,协议期在五年以上,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对能人回乡发展现代农业的,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时间5年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对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大学生等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500亩以上、时间3年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给予以上同等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对企业兴乡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对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开办民间博物馆,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创办农村实体书屋开展农民阅读活动,开展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享受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等优惠政策。对市民组团实施送戏下乡的,享受“百团千队万能人”扶持工程、“荆楚农村基层文化骨干培训计划”、“湖北省百佳社会文艺团队”资助计划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优化“三乡”工程主体投融资服务,优先将“三乡”工程主体纳入政银合作范围,支持市、县(市、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性基金对“三乡”工程主体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担保和投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三乡”工程的融资创新和服务创新,发展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三乡”工程主体在农村创建品牌的,同等享受市政府鼓励支持品牌建设的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三乡工程”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同等享受市政府和当地政府出台的产业奖补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允许“三乡工程”主体与农户合作,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三乡工程”主体创业创新,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能人返乡、企业兴乡主体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将“三乡工程”主体纳入当地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使“三乡工程”主体有后盾、能发展。“三乡工程”主体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